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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6号),自评工作流程不包括自评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07〕200号),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案情,有效控制案件的知情范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操作风险事件收集人员可以在取得授权后向其他人员透露事件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各行社应严格落实省联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定,明确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做好操作风险事件收集、分析和报告,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无需建立本机构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体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政策》(黔农信办发〔2011〕72号),董(理)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需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董事会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农信系统内所有员工,不包括劳务外包人员和派遣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监事长应定期向董(理)事会汇报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情况。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