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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业务和管理流程操作风险点及控制措施(2020版)》(黔农信办发〔2020〕436号),储蓄、对公、信贷、中间业务、综合、客户经理、现金管理等岗位可以配置主管岗权限。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3号),同步性指标值的变化同步于风险状况的变化,它的变化时间与风险情况基本一致,用于关注“正在发生的风险”,这些潜在风险有可能导致实际损失。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34号),贵州农信各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信息,不得拒绝、阻碍。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暨案件隐患检查办法》(黔农信办发〔2016〕190号),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建立检查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但不需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6号),自评工作流程不包括自评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07〕200号),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案情,有效控制案件的知情范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操作风险事件收集人员可以在取得授权后向其他人员透露事件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各行社应严格落实省联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定,明确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做好操作风险事件收集、分析和报告,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无需建立本机构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体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政策》(黔农信办发〔2011〕72号),董(理)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需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