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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1367.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66.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1365.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各项重要内容。
1364.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指标的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作为考核指标。
136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
136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属于全流程管控机制的()环节。
136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主要包括事前审查机制、事中管控机制和()。
1360.根据5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
1359.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入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