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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做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18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8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18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事故单位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8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179.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17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17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如果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17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