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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 )km 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年修订 1 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 )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种类型。
矿井应当建立( )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 ),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的最低风速为( )m/s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 ) 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 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 CO。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 C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