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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比赛题库
1,150
单选题

37、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自认?( )

A
庭审结束后,甲对乙说,我承认我借你钱的事实,但法官问我的时候,我就是不说,气死你
B
法官询问乙是否向甲借款,乙说我当时向好几个人借款,记不清楚了。法官让乙确认,乙坚持表示自己记不清楚了
C
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乙承认了向甲借款5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乙辩称已归还了3万元,甲予以否认。乙主张既然甲不承认我还款的事实,那我也不承认甲向我提供借款的事实
D
甲出示了一份乙在诉前签下的字据,该字据上乙确认自己向甲借款,说明了借款的详细情况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 自认的定义
“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某一事实的存在,即使这个事实是对其不利的。在法律上,自认有助于确定案件的事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自认必须是当事人明确地承认某一事实,而不是模糊或间接的表示。
### 选项分析
- **选项A:** “庭审结束后,甲对乙说,我承认我借你钱的事实,但法官问我的时候,我就是不说,气死你。”

这个选项中的陈述发生在庭审结束后,并且是在庭审之外的对话中。自认通常是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庭审结束后的私人对话不构成正式的自认。
- **选项B:** “法官询问乙是否向甲借款,乙说我当时向好几个人借款,记不清楚了。法官让乙确认,乙坚持表示自己记不清楚了。”

乙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承认借款的事实,只是表示自己记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自认。
- **选项C:** “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乙承认了向甲借款5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乙辩称已归还了3万元,甲予以否认。乙主张既然甲不承认我还款的事实,那我也不承认甲向我提供借款的事实。”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乙承认了借款5万元的事实,这种承认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自认。虽然乙在庭审中对其他细节进行辩解,但之前的承认已经构成了自认。
- **选项D:** “甲出示了一份乙在诉前签下的字据,该字据上乙确认自己向甲借款,说明了借款的详细情况。”

这份字据是乙在诉前签署的,并且是书面的证据。尽管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乙承认借款,但它是书面证据而非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自认。
### 总结
在所有选项中,**选项C** 是最符合自认定义的。乙在庭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明确承认了借款的事实,这种承认符合自认的标准,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虽然乙在庭审中对还款金额有所辩解,但这并不影响先前的自认有效性。
### 生动例子
想象你正在和朋友争论一场关于谁借了谁的钱的纠纷。假设你在庭审前已经承认了借钱的事实(比如你在庭前会议上明确承认了这笔借款)。即使在正式的庭审中,你开始争论借款是否已经归还(例如,你说你已经还了部分钱),但你最初的承认已经被认为是“自认”。这就像是在课堂上你承认了某个错误,然后在老师面前你尝试解释更多细节,但最初的承认仍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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