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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M1类汽油车,车辆型号为SVW7144BRD,车辆识别代号VIN:LSVGS29J772090668,对该车OBD检查时故障指示器点亮,依据GB18285-2018判断该车排放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选购具有通讯、存储、记录、读取、清除故障码、读取故障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等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OBD诊断仪。
某机动车检验机构,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苏A*****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k)检测结果为1.2m',依据GB3847-2018判断该车排放检验不合格。
GB18285-2018双怠速法测量程序中规定: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经修正后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稳态工况法检验,每工况有效10s的原始测试数据中若[NO]值均为零,测试设备应锁止。
稳态工况法检验,每工况有效10s的原始测试数据中若至少有两秒的[CO]+[CO2]<6%vol,测试设备应锁止。
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本省在用柴油车可采用加载减速法、自由加速法、林格曼黑度法。
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和OBD检查(如适用)。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则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按照注册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