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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拍摄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进行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检验。
送检机动车辆可以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
VIN:车辆识别代码的英文为(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
ABS:防抱制动系统的英文为(Anti-lockBrakingSystem)。
车辆唯一性检查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