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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
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5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2.4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除外)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3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3.2.2各地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等规定,认真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
质量数值,规范轻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登记查验,严禁为“大吨小标”货
车办理登记。对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
的,要及时启动深度调查,落实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要求;
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检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3.2.1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现的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2.180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2.179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2.2.178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
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
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
者考试舞弊行为的,。
2.2.17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考场的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
工作等进行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