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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总质量。
3.2.10积极推进与银保监部门以及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
机构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纸质资料。已实现联网核查的,
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各地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
质资料为由退档。
3.2.9推行交管业务网上委托后,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
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车辆管理所不得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网上委托。对已申请网上委托的,车辆管理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纸质委托书。
3.2.8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业务时,军人在部队的驾
驶经历和驾龄不可以连续计算。
3.2.7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在业务大厅开设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
窗口,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
口等要提供老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减少老年人办事等候时间。要优化
业务导办服务,配备老花镜、轮椅等便民设施,鼓励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最大限度便利老年人办事。
3.2.6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
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5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2.4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除外)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3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3.2.2各地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等规定,认真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
质量数值,规范轻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登记查验,严禁为“大吨小标”货
车办理登记。对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
的,要及时启动深度调查,落实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要求;
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检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