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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不同事故(事件)中,对同一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二十五|
176.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公司需要重复处罚。(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二十二条|
175.干扰、躲避、阻碍、拒绝事故调查的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二十一|
174.事故处罚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照安全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十八|
173.发生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中断安全记录事件的,应继续责任单位安全记录,并进行通报。(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十七|
17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五级及以上责任性电网和设备事件、六级及以上责任性信息系统事件,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的两周内到总部“说清楚”。(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十六|
171.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风险失控的单位(集体)、个人可进行安全贡献奖励。(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十条|
170.安全奖励应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一线人员奖励范围所占比例不少于50%,奖励额度所占比例不少于70%,奖励最高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的2倍。(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八条|
169.省级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专款专用。其中,安全生产一类和二类单位每年安全生产专项奖额度不得低于年度工资总额的1.5%。(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第七条|
168.相关电力用户包括农林水利、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具有二次系统的大负荷用户,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负荷聚合商等。( )依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