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不准( )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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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1.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8.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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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