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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不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低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具体的原则。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非责任事故。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