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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普速铁路防洪重点地点(普速铁路防洪重点地点分Ⅰ、Ⅱ、Ⅲ级)。(呼铁工〔2023〕42号文件)
Ⅱ级防洪地点:灾害风险较大,风险分布于整个汛期,一旦发生将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地点,评判为Ⅱ级防洪地点。如:重度危岩、多发岩溶陷穴等存在严重路基病害的处所等。(呼铁工〔2023〕42号文件)
Ⅰ级防洪地点:水害风险较大,风险发生在雨中和雨后一段时间,一旦发生将影响行车安全的地点,评判为Ⅰ级防洪地点。如: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降雨可能诱发严重水害的地段。(呼铁工〔2023〕42号文件)
Ⅲ级防洪地点:降雨可能诱发路基防护设施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一般水害的地点,评判为Ⅲ级防洪地点。如:隧道口、高堤深堑、滨河路堤等虽无明显质量缺陷但所处环境复杂的防洪关键处所。(呼铁工〔2023〕42号文件)
添乘检查:遇暴雨及以上天气时,段及车间干部要加强添乘检查,添乘检查人员要密切注意线路变化,发现水害或险情时须立即要求司机限速或停车,并通知段或车间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呼铁工〔2023〕42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