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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劣药
130.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2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2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26.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25.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24.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1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且只能逐级上报。
1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天进行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