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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_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要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和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工作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