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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思想状态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