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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