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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