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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