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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