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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36.《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35.《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3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32.《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3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或者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3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2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2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