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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权责明晰、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