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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思想状态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根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