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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主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