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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2号)规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采取“三个渠道”的方式进行逐级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值班室)、相关业务部门,应向上一级对口领导、办公室(值班室)、业务部门分别进行上报。()
9.《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规定,直属单位应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8.《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161号)规定,基层企业部门(车间)安全目标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二类障碍。()
7.《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安环制〔2022〕221号)规定,直属单位对本部和基层企业至少每年开展1次查评。()
6.《防人身事故本质安全措施重点要求(一)》(中国华电安环〔2022〕105号)规定,现场作业使用的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有保护罩。()
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规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