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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列车行李员发现行包损失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必要时向所属客运段报告。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活动物死亡、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麻醉品及精神药品被盗丢失等行包损失,均交由到站营业部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记录加盖行包损失处理专用章和带有编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后生效,非系统打印或有涂改的行包记录无效。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高度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发站、到站营业部编制的行包记录,均由到站营业部调查处理。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直通能力紧张的车站,可将始发行包向局管内有直通能力的中转站集结,增加一次中转。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托运人在托运单、高铁快运详情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托运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不完整,或物品清单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发送机构不予承运。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对委托他人办理托运的,应核实委托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委托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信息。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对托运人拒绝当面验视的物品,经出具保证书后可以承运。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安全检查办法》(铁客(2022] 21号)规定,铁路行包、高铁快运营业场所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承运或有条件承运物品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