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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考核年度“两项评级”结果任一项同比下调一级(档),对每名行社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性扣回考核年度应计提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承担“两项评级”工作()责任。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及以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人民银行在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对所在地金融机朽开展综合评价,其评价结果应于每年( )前报告人民行贵阳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会被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未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全年自评内容除包括半年自评内容外,还应包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半年自评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金融机构每年开展半年自评和全年自评,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 )前将自评报告提交各级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金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同一等级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其中,B等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