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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28.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2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26.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再进行评审或者论证。
32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2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从业人员和单位各缴纳一半。
32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21.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大或劳动组织安排不当、人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和不良的人机因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