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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经采取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336.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上级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3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34.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等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333.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可以不用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33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不必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3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3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28.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