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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上一年实际年收入的40%扣减本年度工资。
14.根据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3.各子公司应组织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编制与评审,应急预案通过评审论证后可发布使用。
12.租用特种设备应租用取得许可生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租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1.各子公司应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0.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9.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8.集团《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从业人员所操作设备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7.集团《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6.集团《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