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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可以不用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81.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森林法》和《路政管理规定》,事先报经公安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80.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9.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不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7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77.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76.根据《路政追偿行为指引》,路政部门可以直接收取或代收赔偿费,赔偿发票可以加盖路政部门印章。()
75.根据《路政追偿行为指引》,路政部门调查和处理路产赔偿案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依法调查取证,认定损坏的路产及数量;确定赔偿责任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74.根据《路政追偿行为指引》,路政在调查和处理路产赔偿活动中,应居于第三方角色。()
73.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