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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 )和(),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6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6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 )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161、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 )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6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5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 )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5、( )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