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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 )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67、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66、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后方可实施。
16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 )。
16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 )和(),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6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62、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 )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161、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 )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6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