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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 )
1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规定,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
119、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11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
117、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征得班组长同意后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114、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职工可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
1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1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15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