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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
1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
1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13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3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3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131、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由各自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
130、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1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规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人员公共卫生防疫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其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 )
1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规定,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