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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1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可口头或签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21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2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2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20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20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207、劳务派遣单位不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205、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