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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铁办客 〔2020〕7 号)规定,车站购票窗口发售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时,通过核查购票残疾人旅客的证件信息确认其购票资格,不具备购票资格的不予发售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瓶装医用氧气禁止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榴莲、臭豆腐、螺蛳粉等食品,不可以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含酒精类湿巾不准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工业酒精类的,禁止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电子烟,可以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无人机禁止携带。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旅客携带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号 )规定,袋装医用氧气,总重量和尺寸符合携带品规定,可适量携带,携带量参考患者(不考虑同行人)乘车时间确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着装、树立良好形象的通知》规定,铁路职工应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工号牌、肩章等,不得随意改变制服款式,避免人为污损,不得擅自( )给他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着装、树立良好形象的通知》规定,铁路职工穿着制服出现在公共场所时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保持良好形象。非公外出时不着铁路制服,严禁穿着制服参与社会和个人组织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