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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要加强对轻型货车的查验,查验员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3.2.1免拓印是指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对于群众主动提交拓印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重新免费拓印。
2.2.42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2.2.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2.2.40机动车虽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2.39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2.38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2.2.37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变更迁出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2.2.36采用自动离合、手动换挡的乘用车可以加装驾驶操纵辅助装置成为残疾人专用汽车。
2.2.35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不能采用远程视频监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