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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根据GB1589-2016,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的车长限值为13950mm。
4.2.6测量车辆宽度时,不具备载货功能,且单侧超出车辆侧面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的外部标识、灯光和光信号装置、锁止装置、铰链、手柄、控制器、开关、排气尾管等装置符合规定时,不列入测量范围。
4.2.5GB1589-2016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和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4.2.4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4.2.3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可以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4.2.2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
4.2.1车辆识别代号(VIN)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2.33《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的车辆的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总车长的30%。
3.2.32《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3.2.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