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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要求赔偿。
旅客询问逾期行李是否到达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予以找寻。
行李损失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行李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的行李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时;旅客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行李到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马上通知旅客,最晚不得超过到达次日12点。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在铁路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迟到达时,按延迟日数增加保管日数。
在铁路运送期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