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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8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88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79、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出现异常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87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但不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7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7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75、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也不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87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并适当地行使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87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