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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有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恐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可不向从业人员通报。()
88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8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88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79、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出现异常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87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但不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7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7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