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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245.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44.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43.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
242.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新处分影响期。( )
241.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
240.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
23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严重警告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
238.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37.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