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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63.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62.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
261.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6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59.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5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57.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
25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
255.党组织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