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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272.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71.“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属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
270.刑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269.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268.“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267.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266.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265.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64.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