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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257.()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256.()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5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25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53.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52.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5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50.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249.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