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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8.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277.经营性的存款人,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6.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5.经营性的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4.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支取现金,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3.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2.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271.非经营性的存款人,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270.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