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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5.商业银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4.商业银行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3.商业银行反本办法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商业银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商业银行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0.商业银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9.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8.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277.经营性的存款人,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