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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5.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4.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暂停涉案账户业务前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立即销户。
3.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暂停涉案账户业务前,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人民银行认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2021 年6月20日前, 参与试点的会员单位修订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报协会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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